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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 02.13——都在准备年货吗? 回复主题发新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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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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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有小佳佳,为了让小佳佳感受到春节的氛围,今年春节我将选择一个安静的地方去休闲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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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不可能发生的走势,只有想象不到的走势。
你能看到多远的过去,就能看到多远的未来。要用历史的胸怀去体味世界,使自己省察内心,进而辛勤劳作!
存上等心,结中等缘,享下等福。珍惜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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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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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篇文章。共享一下
原罪?为民营资本正名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李寿双
2007年2月12日 星期一



有人准确考察过从何时起,人们开始用“原罪”(Original Sin)这一宗教词语来评价中国的民营资本。但是,“民营资本原罪论”自诞生以来一直经久不衰。在2003年,中国对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争论达到高潮。在去年底今年初发生顾雏军、张荣坤、周益明、龚家龙等一系列案件后,民营资本原罪又再次引起公众争论。

每每一个民营企业家“出事”,随之而来的便是舆论和大众对其发家史的道德审视与伦理评判。人们往往不假思索地把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家的非法行为,放大到整个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身上。言语间,似乎所有民营企业家的成长必然包纳了罪恶、钻营、勾兑和形形色色的见不得光的东西。在大众的道德话语中,民营企业家几乎成了罪恶的同义词。针对民营企业家群体的 “原罪革命” 在媒体非理性的论战中日趋激烈。

在“原罪”中成长的民营资本


如果从词源本意看,民营资本的诞生和成长确实一直背负着沉重的原罪。在中国民营经济襁褓期,大体是1978年以前的相当长时间内,民营经济是作为公有制的反动和对立物在场的。民营经济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它的诞生本身就是“有罪的”,“割资本主义尾巴”曾经作为一条基本政策长期存在,除保留一些人民群众生活必须的个体经济形式外,民营经济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被严加限制,甚至遭禁止。只有在穷乡僻壤,还存活着为数不多的从事初级服务和日用品供应的个体户。而即便是这点仅有的民营经济幼芽,也时常遭到“合法性”摧残。那时候,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工商执法人员将小贩的甘蔗踩断、将农民的鸡蛋踩碎。

直到在中国1982年的宪法中,才第一次出现个体经济的表述,使长期以来飘摇不定的个体经济获得了宪法地位。但与公有制相对应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只限于个体经济,其宪法上的地位是"补充",且保留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中国1988年4月修改宪法时,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第3款,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一规定成了宪法修正案第1条,从宪法规范角度扩大了宪法保护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从个体经济发展到规模较大的私营经济,使私营经济的存在正式获得宪法的认可。同年6月15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认了私营企业主从阶层中分化的客观事实。这时中国私营企业已经达到22.5万户,雇工360.7万人。而修宪以前,庞大的民营资本只能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它在法律上仍然是个“罪人”。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6条对原宪法条款第11条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在原条文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后增加规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形式,把“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11条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通过对同一条款的三次修改,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才最终得到了比较完整的确认。直到这时,中国的民营资本可以说才摆脱了自诞生起所背负的原罪,开始为体制所接纳,成为合法存在物。

历史回溯,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民营资本从公有制的反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有罪”到“无罪”的法律地位变迁,所谓民营资本“原罪”论,在这一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一意义上,是成立的。而这种“原罪”,与其说是民营资本之过,不如说是体制压抑的历史悲剧。

民营资本“原罪”之源

当下,舆论所谓民营资本“原罪”,其内在用意直指民营企业家的发家史,即所谓的“第一桶金”的获得,沾染了不可洗刷的罪恶。在原罪论者来看,“民营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换用法律的语言来讲,就是指摘民营企业家的资本积累过程是以非法手段完成的。因此,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仅要对其资本积累阶段的“罪行”负责,而且正是因为最初的资本来源不合法,因此民营企业家群体现有的庞大资产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由此,应当对整个民营企业家群体进行一次清算,让其承担历史的责任。此即“民营资本原罪”的世俗意义上的解释。

当然,应当看到,之所以民营资本原罪论非常有市场,更多夹杂着浓重的仇腐心理,而不单单是仇富心态。一个明显的表现是,社会上对新兴起的第三代企业业闹室珊苌伲且橹饕性?980年代兴起的暴发户和1990年代兴起的下海商人,特别是这两代企业家的成功处于社会转轨期间。因此,他们的成功更容易让人们怀疑官商勾结等不法现象的存在。加之,实践中的确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和国有产权交易秩序的混乱,导致人们把仇腐和仇富的两重怨气统统释放到这两代企业家的身上,从而引发对民营资本的非理性批判。

“原罪”论也折射出社会诸多领域中的争论,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定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长期存在的轻商传统,并且跟观察问题的道德倾向有关。民众的原罪论调,从情理上完全可以理解。但这种非理性化的情绪宣泄,容易将人们引导空泛的伦理争吵和道德说教中去,抑制对问题真实根源的理性思考。

实际上,民营资本是成本约束最强的资本类型之一,如果存在权钱交易(或者与权力发生的其他形式的交易),一定是交易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存在交易的可能和空间。或者不交易的成本大于不交易的收益。这种收益和成本不仅是经济上的,也包括比如交易的法律风险等等。权钱交易,之所以产生,是在三个因素同时具备时的必然结果,一是资源的有限性,二是权力作为资源的分配机制,三是分配规则或秩序的不规范。而第一,资源有限是任何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第二,中国社会本质上是权力社会,中国经济本质上是权力经济,资源是按权力分配。一个市场主体,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经济资源的多少和优劣,完全是依照其与权力的关系远近而定的。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因此,第二个条件大体也是具备的。第三,中国正处在转型期,资源分配的规范和秩序长期不规范。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权钱交易(或其他形式的交易)的存在几乎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宿命。不仅民营资本可能涉及其中,在中国的外资同样也不例外,最近频发的外资公司商业贿赂案即是著例。而之所以我们少见国有资本发生权钱交易,是因为国有资本与权力有天然的血缘关系,这种交易绝大多数都被内部化了,或者交易方式和形式发生了改变。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当前社会中,与权力发生某种形式的交易(这种交易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单纯的友情),几乎是每一个民营企业家不可避免的宿命。当然,我并无意为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家和官员申辩,我仅仅是主张在道德评判之余,更应当关注这一现象的社会学根源。

郎咸平教授在2007年1月23日的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上发表了“与其「仇富」 不如「仇腐」”一文,号召全民反腐。其情其理都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个“仇”字,容易挑起民众的仇视情绪,容易诱导民众脱离法律标准反对 “原罪”或腐败,甚至容易引发非理性的盲动,最终使整个社会不免陷入运动式的混乱而难以自拔。在一个法治化国家,无论是反非法商人,还是反腐败,都必须以理性的方式,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如果发生仇富运动,或者仇腐运动,它的开端是针对非法商人和腐败官员的,但最终将可能诱发整个社会信用关系和法制秩序的混乱。破坏产权、任意改变财产关系的先例一开,最初倒霉的可能是非法商人和腐败官员,但到最后,社会上每个人都不能幸免——除了那些可以利用强权随意处置他人财产和生命的人。而到了每个人都在为争夺利益而拼命攫取权力的时候,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就被破坏殆尽了,随之而来的是贫困和动乱。这在中国的历史上已经有过惨痛的教训。

企业家也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从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开始,中国政府开始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创新恰恰是跟企业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指出,企业家就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也是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的创新者。管理学家德鲁克也主张,“企业家”(或“企业家精神”)的本质就是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创新。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认为,从社会人力资源的配置变化来讲,是企业家的出现和成长改变了中国。而企业家今后也必将继续引领中国的未来。而有两个因素决定了最能体现这种企业家精神的往往是民营企业家。一是民营企业缺乏国有企业的资源垄断性及其他非市场优势,正如以色列不能象俄罗斯那样靠石油和天然气生存而必须依赖科技进步发展一样,民营企业家的立身之本就是其创新能力。二是国有资本存在责任和权利匹配的失衡,导致“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为国有企业盛行的游戏规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家精神的发挥,而民营资本则可以很大程度上摆脱这一问题。可以说,未来中国能不能变成一个创新型国家,依赖于企业家,特别是优秀的民营企业家。

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学上,通常认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排斥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这种说法源自于列宁的“全人类的首要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的论述。实际上,列宁误读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的论述,而我们延续了这一误读。马克思指出:“主要生产力,即人本身。” 而这里的“人”,不能简单地等同工人,即便是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工人。相反,正是意指人内在创新动力和精神。因为创新并不等同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革新等,同样也是创新的重要内容。企业家,同技术人员一样,是创新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家,包括民营企业家,同样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2006年全国私营企业税收总额3495.2亿元,比2005年增长28.6%,高于全国企业平均水平6.7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28%。但就是这样一股为中国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资本力量,直到今天,其发展仍然面临“政策待遇不平等、市场竞争不公平,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公正,市场秩序不规范、社会治安不稳定,官僚作风和官员腐败等等不和谐因素的重大障碍。(黄孟复语)” 又如当下《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保护私有产权的规定遭遇百般非难,仅此一点,可知中国民众,包括部分所谓社会精英,对民营资本误解之深,可知中国社会正本清源,踏上理性化、法治化、创新型国家道路之艰难与漫长。

我认为,中国应当尽快纠正对民营资本的非理性态度,为民营资本正名,不仅不能动辄给民营资本扣上“原罪”的道德枷锁,而且应当肯定民营资本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应当尽快创造激励企业家精神发挥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让企业家精神成为创新的不竭的动力之源。

本文为李寿双《理性对待资本系列之二》

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委员会秘书长,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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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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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出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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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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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美人 写到:
老大出山了

八大夫盗用了水美人的I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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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领到奖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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