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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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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日期: 2005-6-15 09:17 | IP 已记录 引用

权证交易可以T+0 中国A股市场将出现做空机制


  昨晚,上证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上证所将向社会推出一个全新的品种——权证。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指出,把权证产品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有利于解决改革试点中金融工具不足、改革方案单一等问题,为试点公司和投资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工具。业内专家认为,权证的推出将改变目前单一做多的机制,使市场出现做空机制,并能有效放大多空双方力量。

  交易可以T+0

  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行权买进当日可行权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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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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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轮又将转起 解决股权分置需要4400亿权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迈出了中国证券市场划时代的一步。尽管权证是为解决股权分置而推出的,但有望在解决做空机制等金融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权证是一种股票期权,在港交所叫“涡轮”(warrant)。权证是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行权价)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股票,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持有认购权证者,可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股票,与目前流行的可转债有权转换成股票相类似;而持有认沽权证者的权利是能以约定价格卖出标的股票。

  按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权证的标的股票必须流动性好,符合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等条件。因此,标的股票是大盘蓝筹股的可能性很大。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权证的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时,权证的行权价等要素以类似可转债调整转股价的方式进行调整。按照该征求意见稿,权证可以由上市公司或其他人(可能是创新试点券商)发行,并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据了解,很多市场人士认为,推出权证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此前华生教授就提出了认沽权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而消息人士透露,5月9日上交所召集主要为14家券商(主要是创新试点券商)开会,议题是“利用权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权证与股票有几大区别。首先,有存续期(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一旦存续期满将因行权或其他原因而消失,而股票只要不退市可以一直存续,可转债为3到6年。其次,权证引入了做空机制,其中认沽权证可以通过标的股票的下跌而获利。再次,权证的风险和收益远远大于股票,股票即使退市到三板,也可能有每股几分钱,而权证到期不行权或不结算就血本无归,权证盈利时也可能是数千倍的。最后,权证交易将采取T+0方式,涨跌幅限制也较标的股票相应放大,当权证的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时,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另外,权证与期货合约的区别是,权证只有行权的权利而无行权的义务,而期货到期必须交割,因此权证不会受到逼仓。

  专家观点

  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解决股权分置需4400亿权证

  张长虹的权证方案是向流通股股东无偿分配代表流通权的权证,非流通股股东通过从流通股股东手中购买权证获得流通权。而送股是一种预先假定的减持方式。据称,通过权证的上市交易,可以给股票的流通权定价,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酌情减持,免除了分类表决中的种种矛盾。

  张长虹认为,将权证应用于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可以将股权分置解决的预期从股价中分离,给股票的流通权和实际价值分别定价,形成两个市场。同时,公司的股票价格还能对权证的价格产生影响,形成对于权证的稳定预期。

  “目前来看,这还是一个很宽泛的办法,但只要经过稍许修改和细化,就能为股权分置的解决提供机会。”张长虹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据我们测算,如果以权证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国内股市将需要4400亿张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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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群里上一本有关期权的书,有兴趣的下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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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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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日期: 2005-6-15 10:20 | IP 已记录 引用

另一种市场化对价工具重出江湖 权证办法出台


  上证所昨日公布《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权证这种在国内已消失多年的金融产品即将重出江湖。

  此前,交易所高层人士曾表示,权证产品很可能在三季度推出。这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今年6月21日,与上述说法在时间上恰相符合。因此,保守地估计,利用权证产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在年内会正式开始。

  第一批试点公司的方案,大多以送股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一方式体现了谨慎原则,但从全面铺开角度讲,仍存在效率不高、个案被否决的可能性较大等缺陷。因此,亟需寻找适应不同公司实际情况、成本更低、覆盖面更广的备选方案和金融工具。在目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下,许多专家不约而同地认为权证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建议利用权证这一市场化的工具在竞价交易过程中达成最终的“对价”。

  与送股类方案相比,权证的另一个好处是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重新分割。不同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控股比例的要求是不同的,流通权证方案由于仅涉及可流通的权利,不涉及股份权属的变化,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必顾虑控制权问题。

  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表示,由于权证类方案能够把以投资价值为核心的股票市场与以对价预期为基础的权证市场分开,让用于价值投资的资金与针对权证的投机性资金各得其所,可以减少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有助于吸引外围资金大规模入场。据测算,全部可流通权证的价值可能在2500亿-3500亿之间,这相当于A股流通股为非流通股创造的溢价,可以说流通股东基本得到了“补偿”。更重要的是,中小股东的选择权大为增强。他乐观地估计,利用权证方案,一年可以解决500家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

  上证所副总经理刘啸东则建议,在用权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过程中,可以考虑向公司管理层配送部分流通权证。一方面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乃至全体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激发管理层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更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决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和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不过,也有不少专家对权证方案表现出一些疑虑。比如,如何解决权证和股票的市场操纵问题,如何短时间内帮助广大普通投资者掌握权证的有关知识,等等。毕竟,权证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项带有创新性的产品,曾经有过不太成功的历史。但是应该看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如今的市场环境已今非昔比,对于权证业务的推行应有理由表示谨慎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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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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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日期: 2005-6-15 10:22 | IP 已记录 引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 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 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 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 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四) 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五)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一) 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 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 上市公告书;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 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 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条 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一条 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二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二十八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二十九条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条 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二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价)。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六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八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 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 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 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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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及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共同简称为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等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

  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四)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板公司权证上市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亿元;

  (二)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

  (三)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3000万份;

  (四)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提供一项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八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九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二十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一条 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二条 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取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七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八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二十九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条 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十一条 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二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六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使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八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前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九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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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权证? ( 转)

    权证实质反映的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

    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权证(实际上所有期权)与远期或期货的分别在于前者持有人所获得的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权利,后者持有人需有责任执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即必须以一个指定的价格,在指定的未来时间,交易指定的相关资产。

    从上面的定义就容易看出,根据权利的行使方向,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认售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售权证属于"看跌期权"。现举一个认购权证的案例(见表1)。

    投资者购买了1万份该权证表明,他支付360元,就可以在6月16日至9月16日间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按0.78元的价格买入1万份上证50ETF,由于该权证是按现金结算的,所以行权时并不会要求投资者掏钱出来购买ETF,而是根据行权时ETF的价格和行权价格进行差价结算。一般来说,当上证50ETF低于0.78元时,投资者不会提出行使权利;只有当上证50ETF高于0.78元,投资者才会提出行使权利。行权时,投资者的盈利情况见表2。

    表1

标的资产      上证50ETF(510050.SH)

标的资产现价 0.75

行使价        0.78元

行使比例      1,即1份权证可以认购1份上证50ETF

权利金        0.036元

行使期间      2005年6月16日---2005年9月16日

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

结算规则概要 行权时,若S低于或等于行使价,每份权证发行人向行权者支付0元,

              若S高于行使价,每份权证发行人向行权者支付

               (S-行使价)×行使比例 元,S为行权时上证50ETF的市价

    表2

行权时,50ETF价格 投资者获得收益(元) 净收益(元)

    0.70                   0           -360

    0.78                   0           -360

    0.816               360              0

    0.85                 700            340

    1                   2200           1840

    1.2                 4200           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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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空?可以卖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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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会不会放出做空的权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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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晨 写到:
沪市会不会放出做空的权证啊?

暂时还不能,现在的全是认购权证,还没有认沽权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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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拉开序幕
2005-09-01 08:29
    在宝钢权证(580000)上市后连续多日巨大成交量和高换手率的激发下,近日,陆续有几家券商向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递交发行备兑权证的申请,除国泰君安和国信证券两家宝钢权证的一级交易商外,还有光大、招商、广发等多家券商在权证研究和产品设计方面不甘人后。据国泰君安有关人士透露,拟发行的宝钢备兑权证的行权价、行权比例、到期日与现有的宝钢JTB1(580000)完全一致,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两种权证的价值应当是一样的。与国泰君安的宝钢备兑权证不同的是,光大证券拟发行的宝钢备兑权证的行权日是2006年5月31日至8月30日,是一个可选择的时间段。
  随着更多新权证的陆续发行,在增加交易品种供给、促进市场活跃的同时,无疑也对投机资金的分流起到了推动作用,各类权证的市场定价,将向其实际的内在价值靠拢。正如内人士也指出,如果新权证得以发行,将对该权证的过度炒作形成降温作用。宝钢JTB1自本周以来的深幅下跌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此次拟发行的股票备兑权证,可以说是即将掀开中国内资本地市场股票期权交易的先河,是管理当局进一步活跃市场、提高金融商品价值发现功能的尝试之举。
  备兑权证的内在价值是什么呢?我们首先来了解其基本含义。作为一种发行与行权灵活性很高的金融衍生产品,备兑权证有着其与生俱来的价格巨大波动性风险。和一般的认股权证不同,备兑权证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发行,发行人通常都是资信卓著的金融机构,或是持有大量的该权证所指对象公司的股票以供投资者到时兑换,或是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担保,能够依照备兑权证所列的条款向投资者承担责任。该权证的风险正是来自于到期选择权,即期权。买方(即权证持有人),在最后到期日或之前必须做出两种选择:一是当股票市场价届时高于(权证价+约定行权价)时,按发行的约定条款行权(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从权证发行人那里买进股票赚取差价,或直接得到权证发行人支付的行权当时的股票市价与约定价之间的差价对应的现金),二是当股票市场价届时不高于(权证价+约定行权价)时,放弃行权,承担购买权证所支付的资金损失。由于买方最后做出选择的决定所造成的盈亏,就是由该股票的市场价格的高低确定的,所以权证本身的市场交易价格必然与对应股票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若偏离太大,买方与卖方必有一方最终承担偏离带来的重大差价损失。
  于是,我们不难理解股票备兑权证对于卖方(发行人)和买方(持有人)均有其特定的价值意义和相应的风险。对买方而言,当股票市场发生不利变化时,其牵涉的风险仅仅是期权费的损失(权证的购买成本),但当股票市场发生有利变化时,从理论上讲,其赢利幅度是无限的;对卖方而言,最大的好处是因发行权证而获得了一笔可观的权价即期收入,加快了资金周转。但当股票市场向期权卖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不利方向波动时,若不及时采取套期保值等反向操作措施,其蒙受的损失可能是无限的。
  因此,如今一些大的券商机构之所以拟推出宝钢股票备兑权证,主要是基于对未来12至18个月钢铁行业并不看好的预期。然而在钢铁板块目前7倍左右如此低的市盈率面前,一旦有实力的社会公众机构踊跃购买看涨期权(即持有宝钢股票备兑权证),若这期间宝钢股价大涨超过30%,发行人可能因踏空亏损被迫空翻多,那么整个宝钢股票备兑权证的发行、交易、兑现的过程,就是认购此权证的社会资金与发行此权证的券商机构资金之间的博杀过程。
  我们有理由相信,股票备兑权证在股票市场逐渐走牛的时期,将会为激进型的中小散户提供更多以小博大的机会,但前提是控制好购买权证的资金与行权资金二者之间的比例,控制好杠杆风险,严防因过度购买权证而爆仓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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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备兑权证并非发行商与投资者对赌
2005-09-01 07:25
    昨日宝钢权证终于重拾升势,全天上涨7.88%,成交12.26亿元,比前两个交易日略有放大。盘中价格震荡幅度较大,T+0获利机会也比过去几个交易日明显增多。
  对于权证这一新的产品,诸多投资者,甚至部分媒体仍存在许多误解。“如果国泰君安想发宝钢备兑权证,其行为是卖出一个看涨宝钢期权,自己坐庄和市场对赌。”“购买权证,就是与发行商对赌市场。”———类似的误解对于权证市场的发展与投资者自身的操作都是极为不利的。
  表面上看,备兑权证的投资者购买权证的资金是支付给发行商的,而到期时投资者赚的钱又是由发行商支付的,因此许多人认为,投资者与发行商之间是完全对立的,投资者赚(或赔)的就是发行商赔(或赚)的。
  事实上,发行商与投资者之间并不是对赌,发行商在卖出权证时并无需加入自身对标的股价变动方向的判断。简单来说是因为,投资者在买卖权证的同时,发行商都会进行相应的避险操作,如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一定数量的G宝钢,以保证在到期日G宝钢高于执行价4.50元时,手中有相应数量的股票来供投资者行使认购权利。在到期日,如果投资者有盈利,这些盈利是从发行人手中持有的G宝钢的上涨中得来的,也就是由股票市场提供的;如果投资者损失了投资成本,这也是用于补偿发行人在持有G宝钢上的损失,也就是说,这些损失是被股票市场赚取了。
  发行商发行权证的收入,主要是用于补偿其融资成本与避险交易成本。具体来说,由于出售认购权证相当于融资给权证投资者进行G宝钢的投资,而发行商自身融资是需要成本的;另一方面,发行商以买卖G宝钢进行避险,主要表现为“高买低卖”,即G宝钢上涨时权证行权概率增大,发行商需要买入G宝钢,而G宝钢价格下跌时则需卖出G宝钢,其中的损失就属于避险交易成本。
  可能投资者会关心,发行商究竟是如何靠发行权证获利?答案是:风险管理。发行商发行权证之后,就必须通过其权利金收入甚至动用其他资金来构建投资组合,包括标的股票或其他金融产品来避险,如果卖出权证的收入在支付到期权证投资者的获利、并弥补避险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之后有剩余,这便是大家关心的发行商的利润。当然,发行商也可能因为风险管理不善而亏损。(国泰君安新产品开发部) (上海证券报 国泰君安新产品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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